山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山东开放大学体系建设,促进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国开”)对开放教育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开放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要根据社会及学习者的实际需求,高度重视社会需求调研分析,注重招生过程问题研讨及招生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推广,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招生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全省各级开放教育办学单位,要将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重点,并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开放教育招生工作开展。开放教育招生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及主管部门反馈招生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
第二章 招生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开大依托各市级开大(电大)、学习中心开展开放教育本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共同完成招生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市级开大(电大)、学习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招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八条 省开大招生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开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各学习中心的招生申报,审核新增学习中心、学习中心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报国开审批或备案。
(三)根据当地经济社会人才需求,结合学习中心申报的招生计划,确定当季度招生规模。
(四)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全省学习中心开展招生宣传。
(五)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审或终审,向国开报送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
(六)参加国开组织的招生工作相关培训和各类评优、表彰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全省招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开展评优和表彰等招生活动,及时向上级反馈在招生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获得的成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回复各学习中心有关招生工作咨询,回复学生有关报名业务咨询。
(八)根据相关规定,受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处理招生违规行为。
(九)建立健全招生管理系统等招生相关平台账号管理规范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账号管理,落实责任到人,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做好市级(直管县)开大(电大)账号分配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级开大(电大)招生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开大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传达给所辖各学习中心。
(二)做好全市所辖区域开放教育招生宣传工作。
(三)为所辖学习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组织、指导所辖学习中心进行招生申报,审核、汇总并向省开大报送有关材料。
(四)组织、指导和监控所辖学习中心的招生工作。
(五)协助省开大做好所辖区域学习中心建立、管理、违规处理、遗留生管理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招生管理系统等招生相关平台账号管理规范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账号管理,落实责任到人,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做好县级电大、学习中心账号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习中心招生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上级开大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可结合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规程。
(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向省开大申报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三)落实省开大有关招生宣传工作部署,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符合自己学习中心办学特色的招生宣传。
(四)根据上级开大相关规定组织学生报名,开展入学资格初审,向上级开大报送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
(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指导学生下载入学通知书、发放学生证、开展入学材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积极参加国开、省开大、市级开大(电大)组织的招生工作相关培训和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本学习中心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及时向上级反馈在招生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获得的成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回复学生的招生咨询。
(八)建立健全招生管理系统等招生相关平台账号管理规范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账号管理,落实责任到人,严禁转借他人使用,确保账号的规范使用。
(九)根据相关规定,受理本学习中心招生工作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处理招生违规。
第三章 招生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教育招生专业分为普通招生专业和特殊招生专业。特殊招生专业为国家在招生办学方面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业,如护理、药学等专业。
第十二条 各学习中心根据当地生源需求,结合自身办学能力、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在省开大开放教育招生专业范围内,自主选定招生专业,按专业申报相关要求报送省开大审批。
第十三条 新增专业具体工作流程。
(一)省开大教务处根据国开招生申报工作通知的要求,于每年5月和11月组织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申报新增招生专业。
(二)根据国开的有关要求,每次新增专业时,每个学习中心每类别新增专业数量各不超过3个。申报专业师资数量要求为每个专业不能低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数量不能低于4人,专业课程教师不能低于3人。
(三)省开大汇总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申报的招生专业,并根据拟新申报专业学习中心的招生、教学组织、教材征订、考试组织等方面进行初审,报送学校评议审定后报国开审批。
第四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习中心应主动深入各级各类企事业组织和基层、行业、企业开展需求调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拟定招生计划,报送省开大审批。
第十五条 省开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各学习中心的办学能力,结合各学习中心报送的招生计划,拟定省开大招生计划,报送国开审批。
第十六条 省开大根据国开批复的招生计划,依据各学习中心在往届招生、教学组织、教材征订、考试组织等情况,研究、 确定招生计划分配。
第十七条 学习中心招生层次、专业之间可进行招生计划的自主调剂,合理分配各层次、专业招生计划,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提升招生计划完成率。原则上单一学习中心的招生计划数,本科不得超过省开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20%,专科不得超过省开大专科招生总计划的10%。
第十八条 各学习中心要严格执行省开大分配招生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计划,学习中心须于招生报名结束前两周内提出增加计划的书面申请,写明原因。省开大根据申请材料和当季招生总体情况进行审批。未经批复追加招生计划,学习中心招收的超计划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九条 对发生过违规招生、考试组织不力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等方面行为和存在教学质量问题的学习中心,省开大将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
第五章 招生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招生方案执行。
(一)根据国开有关要求,省开大教务处于每年6月和12月制定的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开放教育招生方案,经学校评议审定后,印发给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
(二)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根据省开大印发的招生方案启动招生工作。
(三)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开和省开大编制的招生方案。
(四)未经国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开放教育学习中心名义开展招生。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不得自行设立开放教育办学点或学习点,要在国开批准的招生专业范围内开展招生工作,不得通过“挂靠注册”等方式规避和违反国开及省开大制定的开放教育招生管理规定。
(五)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不准跨区域开展招生活动,不准以各种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招生指标,不准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准超计划招生,不准招收明显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准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脱产班在校学生。
(六)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要及时向省开大教务处反馈,省开大根据情况予以协调、回复。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具体流程。
(一)省开大按照国开招生简章的宣传要求,印制并在省级媒体刊登招生简章。
(二)省开大公示经国开批准招生的学习中心及招生专业,组织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的招生。
(三)各市级开大(电大)、学习中心进行招生宣传,组织、接受学生报名。
(四)各学习中心、市级开大(电大)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相关规定,依次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初审和再审核工作。
(五)各市级开大电大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学习中心招生工作全过程的指导、服务与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招生经验,及时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章 招生宣传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开大、市级开大(电大)、学习中心均可通过发放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宣讲、发布招生广告、拍摄招生宣传片、制作招生宣传品等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各级招生单位要着力运用互联网思维、借助新媒体新技术、开发新渠道,创新招生宣传形式与内容,积极推进融媒体招生宣传。
第二十三条 招生简章是每学期招生必须制作的招生宣传品,各学习中心要制作自己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学习中心名称、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习方式、毕业颁证、收费标准、报名地址、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要严格按省开大招生简章的内容准确发布招生信息,坚决制止不实宣传与虚假承诺,不得发布模糊、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得将“国家开放大学”“国开”等表述用于非国开开放教育招生宣传中。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开大(电大)要高度关注有损开大声誉和形象的新闻报道和社会上发生的误导学生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澄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第二十六条 省开大监督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招生宣传工作。各市级开大(电大)、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材料报送省开大备案。省开大对市级开大(电大)、学习中心招生宣传进行监管,严格审查宣传内容,把控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省开大根据国开的招生简章编制、印发省开大招生简章,同时在省级媒体上刊登经国开批准招生的学习中心名单、招生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要在招生报名处张贴国开、省开大招生简章,供学生报名时参考。
第七章 学生报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报名主要依托国开招生管理系统实现,由各学习中心根据省开大要求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生报名须符合教育部要求的前置学历要求。报读本科(专科起点)专业(方向)的须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者。报读专科专业(方向)的须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特殊专业要符合专业报名要求。
第三十条 学生报名须提交相应报名材料并签订入学资格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报名入学电子照片要求。背景为蓝色的近期正面彩色免冠证件照,jpg格式,被拍摄人着白色或浅色系衣服,480(宽)×640(高)像素,文件大小20-50KB之间,图像文件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命名。
第三十二条 异地学生报名材料要求,户籍地与报名学习中心所在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学生,需要提供在学习中心所在行政区域的居住或工作证明,例如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租房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 学习中心指导学生填写报名登记表、收取学生报名相关材料、查验学生所提供原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指导学生签订入学资格承诺书、确认学生入学资格、建立报名档案,开展入学资格初审,向省开大报送学生初审合格数据和报名材料。
第三十四条 各学习中心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或各学习中心微信报名二维码进行在线报名。
第八章 入学资格审核与注册
第三十五条 入学资格审核按照“分级审核、分工实施”的原则开展,分为学习中心初审、市电大再审核、省开大复审、国开终审和入学后复查四个环节。
第三十六条 学习中心招生教师接收学生报名材料即成为该学习中心的首审责任人。首审责任人须按照相关制度规程对学生报名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签字确认,并及时办理后续报名手续。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学生,首审责任人应及时向学生反馈,并指导、跟踪办理补充材料事宜,直至全部办结。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通过“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报名的,各学习中心须安排现场确认。学习中心须核实报名学生与手机报名信息确为同一人,现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电子版报名材料相符且真实。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学生及审核教师均签字确认,学习中心做好现场确认环节材料的存档及核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审核人员审核报名材料时,重点审核各种证明材料的正规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律不予认可。同时,审核人员应着重关注学生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前置学历等关键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十九条 各市级开大(电大)、学习中心在入学资格审核时要认真负责,杜绝学历证明材料造假、使用无效或套用电子注册号等违规行为,避免违规跨区域招生、挂靠注册等违规问题。
第四十条 市级开大(电大)在对所辖学习中心招收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再审核时,要严格按照省开大制定的入学资格审核通知要求进行,重点审核异地生源、报名专科学生的前置学历、特殊专业等学生的报名材料,坚决杜绝不符合入学资格学生注册开放教育学籍。
第四十一条 省开大接收国开反馈的部分学生入学资格校验疑问数据,通知各有关学习中心提供学生学历证明等材料,核对并修改学生填报的前置学历信息,再次上报国开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学习中心在将招生数据上报省开大之前可在招生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修改,但完成数据报送后将不能进行信息修改。国开入学资格终审工作结束后的信息修改工作,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违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全省各级招生单位须承担招生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进行招生;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过程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严守招生工作纪律,严控招生风险,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违规招生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全省各级招生单位发现本区域存在违规招生或冒用国开名义招生的行为,应主动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必要时可联合国开、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行为。
(一)未经国开审核备案,自行设立学习中心或自行增开招生专业的。
(二)有夸大宣传、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的。
(三)学习中心到其所在地以外的区域开展招生,或招收未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学生的。
(四)学习中心招收的学生挂靠注册到其他学习中心的。
(五)学习中心接收其他学习中心学生挂靠注册的。
(六)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的。
(七)未认真开展入学资格审核,接受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报名的。
(八)未组织学生提交报名材料,或者协助学生对报名材料弄虚作假的。
(九)其它不符合国开开放教育招生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开放教育招生违规处理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削减招生专业或规模。
(三)暂停招生、限期整改。
(四)撤销学习中心开放教育办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招生违规事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招生违规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招生违规情节明显,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削减招生专业或规模处理。
(三)招生违规情节复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暂停招生、限期整改处理。
(四)招生违规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撤销学习中心开放教育办学资格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因违规行为导致教学、考试、毕业审核等环节出现问题,引起学生投诉、法律诉讼、造成恶劣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各级电大和学习中心,省开大做出处理后,将按规定在全省电大系统通报,并报国开备案。如果受到国开处分的,将在全国开大系统通报违规情节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 受到违规处理的单位,取消当届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十条 对招生违规行为的调查,按以下情况实施。
(一)属地学习中心发现违规冒用开放教育名义招生的线索,或因检举、控告、在办理其他事情中获知违规冒用开大开放教育名义招生线索的,应立即报告,得到省开大委托或授权后,由属地学习中心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开大。
(二)省开大接受国开的委托或授权可组织调查处理国开直接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违规行为,相关属地学习中心予以配合,省开大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开。
(三)国开对我省发生的招生违规事件进行实地调查时,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都必须积极配合。
第五十一条 如出现跨区域招生违规行为时,在国开政策规定范围内,对招生违规行为及时沟通,坚决纠正,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不能解决的由上级开大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重要事宜应及时上报。
第五十二条 对于情节严重、复杂或是影响范围较大的招生违规事件,省开大、市级开大(电大)应立即向上级开大报告,并统一指挥部署进行调查处理,属地学习中心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作出违规处理决定前,应当提前告知被处理单位相关理由和依据,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五十四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后,被处理单位的上级开大负责对其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开大可视被处理单位的整改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处理违规招生行为过程中,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暂停招生的学习中心,整改后须向上级开大提交整改报告,经省开大批准、国开同意后,方可恢复招生。被撤销的学习中心,须经过至少一年的整改,其办学条件和相关工作有明显改善后,按新增学习中心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恢复。
第十章 招生总结
第五十七条 市级开大(电大)在每季招生截止日后的4周内向省开大报送当季招生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招生数据统计分析、当地招生形势分析、招生工作各环节落实情况、招生宣传有效性评估、学习中心管理及清查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专项试点和合作项目情况、有关问题和解决建议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教育部和国开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教育部和国开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开大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管理办法》(鲁电大教务字〔2017〕102号)同时废止。